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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8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8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皖财办案〔2021〕338号
2021-05-27
索 引 号:002986299/202108-00070信息分类: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主题分类:
名 称: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8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生成日期:2021-08-21 12:00:41关 键 词:
文 号:浏览次数:3226 次
有效性:有效
索 引 号:002986299/202108-00070
信息分类: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省财政厅
主题分类:
名 称: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8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生成日期:2021-08-21 1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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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8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皖财办案 〔 2021 〕 338 号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 687 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计国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公共卫生机构医疗保健服务收入非税科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安徽省妇女儿童保健中心(以下简称“省妇儿中心”)经省委编办与 2017 年 5 月正式批复核准,由原安徽省妇幼保健所和原安徽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整合成立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长期以来,中心坚持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为全省妇女、儿童健康做出了较大贡献。

一、财政供给政策

省财政高度重视我省妇女儿童保健工作,支持事业发展,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保障政策,对于人员支出等基本支出给予全额保障,2020 、 2021 年分别安排省妇儿中心基本支出 1025.3 万元、 931.7 万元。对于项目支出给予重点保障,2016-2021 年,安排资金从 507 万元(其中经常预算拨款安排 225 万元、国库管理非税收入 282 万元)增长到 573.8 万元(其中经常预算拨款安排 303.8 万元,国库管理非税收入 270 万元),增长 13.2%。另外,每年拨付中央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 11 万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级配套资金 9 万元左右,支持省妇儿中心事业发展。

二、相关收费政策

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1998年,省财政厅商原省卫生厅,会同原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妇幼卫生保健有关收费项目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8〕596号),同意我省各级妇幼卫生保健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健机构在开展妇幼保健工作时收取妇幼卫生保健收费(包括婚前健康教育、孕产妇、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新生儿疾病筛查、婚前医学检查保健保偿服务、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等),是我省省级常设的唯一卫生健康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印发《关于核定城市妇幼卫生保健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字〔1999〕315号),明确了我省城市(县级以上)妇幼卫生保健收费标准。根据《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部门预算政府非税收入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58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应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成本性支出比例为80%,主要用于弥补符合规定的人员经费不足、必要的日常运转经费不足以及各项事业发展支出。

二是医疗服务收费。201 8 年,原省卫计委核发省妇儿中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据了解,目前省妇儿中心业务活动的大部分收入来源于如苯丙氨酸测定、促甲状腺素测定、 17ɑ 羟孕酮测定、血清各类氨基酸测定等服务项目,参照的是原省医保办、省人社厅、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皖医保办发〔 2018 〕 10 号)中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价格,中心开具的也是《安徽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预〔 2012 〕 284 号)第二条“不得将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收入以及其他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不属于公共财政预算的收入缴入国库”的规定,医疗服务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不需缴入国库。

综上所述,关于您提出的将妇幼保健机构医疗保健服务收入从“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调整为“其他收入”中的“医疗服务收入”问题,我们认为,“妇幼卫生保健收费”不宜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其他收入”中的“医疗服务收入”。建议省妇儿中心对照相关收费目录,准确界定目前开展活动收取费用的资金性质,依法依规实行分类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有效。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落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保障责任,统筹资金资源多渠道加大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支持力度。积极会同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贯彻落实《关于妇幼保健、血站、院前急救机构实行“公益一类保障、二类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皖人社发〔 2018 〕 25 号)文件的有效路径,支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运行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服务健康安徽发展。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关心与支持!

办复类别: C 类

联系单位: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联系电话: 0551-68150444

安徽省财政厅

2021 年 5 月 27 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省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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